近日,江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通知,對江西省及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證權限的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礦業權協議出讓工作進行規范。
江西廳規定,申請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礦業權協議出讓,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與采礦權人為同一主體,申請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協議出讓礦業權的礦種與采礦權屬同類礦產,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二是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采礦權不在各類保護地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域范圍內。三是采礦權在有效期內,為已開采生產礦山,正式投入生產1年(含)以上,且采礦權未被建設工程(項目)壓覆。四是采礦權已按規定完成有償處置,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是已履行法定義務或規范性文件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按規定繳納了使用費、按規定進行了年度公示、完成了年度生態修復任務、規范計提使用生態修復基金等,未列入嚴重違法名單。六是未發現采礦權人違法違規開采行為,或已依法依規對發現的具體違法違規行為處理到位。七是露天開采礦山符合《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露天礦山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其中露天開采屬低風險礦產的采礦權,擴深最低標高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侵蝕基準面之上。八是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協議出讓礦業權的,根據查明的礦床資源量規模,采礦權的剩余服務年限原則上為小型5年(含)以內,中型7年(含)以內,大型10年(含)以內,綠色礦山采礦權的剩余服務年限可相應延長2年。
江西廳明確,協議出讓探礦權的,由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搖號評估,對評估報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評估報告予以公開。協議出讓采礦權的,采礦權人須持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編制資源量核實報告、三合一方案,并提交備案(審查);由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搖號評估,對評估報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評估報告予以公開;采礦權人提交法定的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材料。